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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购货运费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从目前的税法规定来看,购货运费的征收 是存在问题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交通运输业须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机 关负责征收。为了便于管理,有的地税机关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交通运输业应缴纳 的营业税及代理运输发票的发放和开具,这实际上存在着管理上的真空。有的交通管 理部门对交通运输业的涉税管理是在每月初根据当地地税机关提供的征税标准代征营 业税,在所辖营运车辆缴齐应纳税款后,所需发票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即 使超出核定营业额也无须补缴税款。这样,任何有营运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当 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运输发票,而且无需提供任何足以证明运输业务的凭据,在 客观上造成了运输发票的失控。 运费发票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税款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将货物销售变通为运输劳务,真票假开。有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销售方 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用相同金额的运输发票记账。比如一个无证经营企业销 售一批煤炭,并负责送货上门,因销货方没有增值税发票,经购货方同意,销货方便 把运费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了销货方偷逃4%的增值税,购货方虚扣7%的进项税额。 (2)擅自扩大运费发票开具范围。对于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 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有的部门在开具运费发票时,也根据业户的要 求将这部分杂费列入运费金额中,造成付款方多抵扣进项税额。 (3)擅自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有的运费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与实际承运的货物名 称不符,有的私自将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费变更为原材料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4)运费发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实。有的运费发票开具的起运地与到达地的里程与 实际里程不符,有的运费金额按相关因素计算,结果也不符。由于以上原因,应该对 运费发票的开具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代开运费发票时,必须要求承运方提供托运方 开具的销货发票或相关证明,并且必须坚持一笔业务开一张运费发票,不得汇总开具 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企业的运费发票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付款凭证及对应货物的 出入库凭证。 我国税法规定,货物购进的运费按7%抵扣增值税,而货款是按17%抵扣进项税额 的,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运输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 的交易关系,压低货物的运费,而提高货物的购进价格,从而可以提高购进货物的进 项税额,使运输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额,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有些企业违反税 法的规定,将货物的进销差价转为运输费用,以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具体来说,就 是将进销差价缩小,缴纳的增值税相应缩小,再将缩小部分的进销差价加入运输费用 统一开为代垫运费。由于运输费用缴纳综合税率为4.3%,而抵扣率为7%,相差 2.7%,企业即可从中获取利益。如某企业购进某种商品用10000元,以11000元销售 出去,那么这个企业就要缴纳170元增值税。但某些企业往往为了逃税,将1000元的价 差开成代垫运费,即进价为10000元,销价同样开出10000元,则该企业就无需缴纳增 值税,只需在开具运费发票环节缴纳43元的税款,该企业得利127元。对购货方因此而 减少抵扣的100元,供货方再在其他渠道给予补偿。这种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大量流 失,因为运输费用的尺度是难以把握的,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好的管理 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企业的合作,将价款和运费在购货方和销货 方进行分摊,可以在不违反法规的条件下减少税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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