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混用进项税额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税额中抵扣: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但并没有说明一开始购进货物就不能抵扣,如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完全可以将其进项税额在购进货物时进行抵扣,到真正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再作调整。这样可以达到延期缴纳税款的效果,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有些企业故意混用进项税额进行偷税逃税,那是违反我国税法规定的。要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就需要对进货发票、原材料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在产品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真实用途,加以区分。如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易划分,为简便计算,税法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全部销售额 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是免税或非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全部价款,如找不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当然,由于市场价格是可变的,企业可以用压低市场价格的办法实现避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