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经营期限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三、经营期限的筹划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的长期经营行为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法对于再投
资退税的经营期限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条件。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这一点不难理解,如果不对企业
的再投资行为规定一个期限,那么所谓的再投资就可能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一种方法。
因此,企业投资如果想享受税收优惠的话,最好是经营期限超过5年。这里经营期的计
算时间是: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
业)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投资者于1997年利用其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中分得的利润200万元,投
资开办另一家外资企业B,主要进行加工制造。企业B于1997年3月开始经营,并于当年
经过申请获得了税务机关的退税,数额为34.29万元。由于这些年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不太景气,投资利润率较低,因此该投资者于2001年10月将资金从企业B中撤出。由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B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的最短经营期限为5年,到2002年3月才到期,
而该企业提前5个月撤出投资,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缴回已退税款34.29万元。其实,
这里的筹划很简单,如果企业再坚持经营5个月,则可以满足条件,因此对于企业B来
说,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再经营5个月。当然,如果企业撤出的资金在这5个月里能够获
得更高的收益,则另当别论了。不过,即使是这样,企业也没有必要付出如此大的代
价,完全可以在继续经营的前提下,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进行其他的投资,等到5年
期满后再撤出资金偿还贷款。
由于近几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产权重组行为,如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国家税务
总局为了使税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于2000年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问题作了进一
步说明:外国投资者在按规定享受税法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如果将该再投资部分(项目
或新企业)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
可以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形式撤回该
项再投资的,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回该项投资已经获得的退税款项。企业在进行经
营期限筹划时,应该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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