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合并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3信息】 第四节 合并方式的筹划
合并方式的筹划主要涉及支付方式的选择及合并过程的安排。实际上,这两个过
程在现实生活中相互交融,不能具体划分,在这里作为两个部分只是为了方便说明问
题,使读者更加清楚合并方式的筹划。
一、支付方式的选择
由于合并企业各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属于同一所有者,因而在合并的过程中一般都
存在着支付问题。通常,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实物支付和其他有价
证券支付等。不同的支付方式,税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对于支付方式的筹划也可
以带来一定的税收效果。
根据国税发[1998]97号文《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
国税发[2000]119号文《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有
如下规定:
(1)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
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
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
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
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
的所得弥补。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
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导
致所得税处理方式也不同,如被合并企业是否就该项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亏损是否
能够被弥补,资产如何被计价等。
例如,某企业A欲兼并企业B,已知企业A共有已发行的股票3000万股,股票面值为
1.5元每股,市面价值为4元每股,该企业这几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比较稳定,估计合
并后每年约为1000万元。企业A合并前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去年亏损50万元,以前
年度无亏损,该企业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800万元。已知合并后A企业的股票面值基本
不会发生变化,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请分析
哪种方案更合算。
方案1:企业A用175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企业B。
方案2:企业A以160万股和160万元购买企业B。
如果选择方案1,因为非股权支付额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则按照前面的规定,
企业B不用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B的50万元亏损可以在企业A盈利中弥补,
同时企业A接受的企业B的资产可以按其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这时,企业A弥补企业B
亏损后的盈利为950万元(1000万元-50万元),每年的加计折旧为100万元(500万元/5),
税后利润为950万元×(1-33%)+100万元×33%=669.5万元。
如果选择方案2,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则按照规定,企业
B的转让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0-500)万元×33%=99万元。因为企业合
并后,企业B已经不存在,因此这笔税款实际由企业A缴纳,企业B的亏损不能弥补。这
时,企业A的利润为1000万元,加计折旧160万元(800万元/5),税后利润为1000万元
×(1-33%)+160万元×33%=722.8万元,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为623.8万元(722.8
万元-99万元)。
可见方案2不仅税后净利润少,而且支付的现金较多,因此选择方案1较好。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想,很显然在任何情况下,采取规定中的第2种支付方式,
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方式较合算。其实不然,如果考
虑每年的股利分配,变换一下亏损数额的大小,或调整一下案例中的其他数据,结果
可能就不一样了。
二、合并过程的安排
一企业是直接对另一企业进行合并,还是购买其主要营运资产,或是通过其他中
间环节对此进行筹划,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整体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仅
以一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某彩电生产企业A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
定,该企业资产总额共3000万元,负债总额共5000万元。该企业两年前从国外进口一
套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看好,该生产线购进时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
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另一彩电生产企业B对企业A的生产线比较感兴趣,
欲对此进行购买,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在
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只是购买方式没有最终确定。
如果将企业A全盘购买,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也是最容易想到的。根据《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很显然企业B必须全部承担企业A的债务负担。虽然按
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
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A的2000万元的净负债也足以让企业B
望而却步,收购企业A意味着净损失2000万元。
既然全盘收购不合算,那么如果只购买单条彩电生产线呢?因为企业B毕竟只是看
重企业A的生产线。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对企业A来说,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
应该缴纳营业税1500万元×5%=750万元。而且由于该固定资产销售价比购进价高出
30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
值税,其税额为1500万元×4%=60万元。此外,不动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还应该缴
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33%=165万元。当然企业A反正是要破产的,这笔费用不算
什么,但对企业B而言,这种购买方式立即要求支付1500万元的现金,这笔资金的占
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怎样才能使成本最小,而且又可以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呢?这里有一种方案可供参
考。企业A先以其具有1500万元评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C,并使企业C承担企业A
的债务1500万元,这样,企业C净资产为零。这时再由企业B购买企业C,企业A再依法
破产。在这种方式下,企业B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企业C,而且企业C净资产为零,几
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只是企业A在分出企业C时,应依据税法就资产评估增值的5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而且企业B几乎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达到预定的目的。
第五节 企业合并的注意事项
首先,合并不等于新办。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
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税法
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
享受,如果企业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可以由各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新企业。
其次,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
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
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再次,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而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
可能动因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管理人才;获得规模经济;增强企业财务
能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宜
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
最后,合并企业应该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这里的收益主要指合并后企业
的评估价值,其中包括以后年度可能实现的收益和节省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指企
业的合并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退出成本、并购机会成本等,而且还包括
企业的合并风险成本,如营运风险、法律风险、体制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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