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3信息】 第三节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而对增值税纳税
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有较高的
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照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
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
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这是
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其实,这里最重要的是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即使年销售额不
够,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企业也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这种标准不够量化,因
此税法中又用年销售额作为标准。一般来说,年销售额越大,会计核算便有可能越健
全,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难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
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
企业合并的直接效果便是企业规模的扩大。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
准很重要的一条便是年销售额,而这与企业的规模有着直接联系。企业如果在合并前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很可能在合并后因规模达到一定要求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这时企业便应该认真考虑两种不同身份的纳税负担各是多少,以决定是否进行合并。
如果合并后的整体税负因此而大大提高,甚至完全抵销掉因合并而增加的经济效益,
就没有合并的必要了。反之,如果针对某些具体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
担较一般纳税人为高,则企业可以考虑利用企业合并实现税负的减轻。根据这个原理,
企业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企业分立方式以实现自己纳税人身份的转换。在本书中,
为了避免内容上的重复,在企业分立的筹划这一章便没有这方面的论述。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使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
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
这两种征收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税负水平变化较大,因而具有筹划的必要性。
人们一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却并非尽然。
例如,某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由于其涉猎领域比较新,其产品在市面上较少,
因而利润极高,仅有10%的进项抵扣。而该企业由于年销售额为300万元,被确认为一
般纳税人,则该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
300万元×17%-300万元×10%×17%=45.9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并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两个
单位的各自年销售额均为150万元,则两者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适用4%的征
收率。在这种情况下,两企业各自只需缴纳增值税150万元×4%=6万元,共计12万
元,明显省税不少。
当然,如果条件发生变化,某行业的增值率很低,如仅10%,即进项抵扣额占
90%,倒不如合并为好。因为在分立的条件下应纳12万元税款,而在合并时只需缴纳
税款:
300万元×17%-300万元×90%×17%=5.1万元
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呢?我们认为可以采用计算增值率的方法
进行,当然还有其他方法,但基本都是大同小异。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17%式中,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
含税购进项目价款)/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增值率)×17%=销售收入×增值率×
17%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为: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6%(或4%)
经求解,增值率=35.3%(或23.5%)
因此,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较35.3%
(或23.5%)为低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当增值率较35.3%(或23.5%)为高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然,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还应该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
如人们一般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信用较小规模纳税人好,产品质量相对过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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