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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建筑合同要筹划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合同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是纳税人之间 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与每一个企业和个人都紧密相连。纳税人在签订经济合同 时,要注意研究税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确定能够节税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缴纳 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 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税率5%)缴纳营业税。 这条规定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某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 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这时,若施工单位 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建设单位甲 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4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 等暂不计算在内)400000×5%=20000元。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 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4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 程款500万元。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业的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 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400000×3%=12000元。 由此可见,工程承包公司乙只需变换一下签订合同的方式就达到了少缴8000元税款的 目的,真是划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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