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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不同 税收负担有异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 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 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 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   A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2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 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 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 台1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 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 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A企业发出电脑时,借记发出商品, 贷记产成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 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002年12月底,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小方应聘对该企业2002年度 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小方对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电 脑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 类来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视同买断的方式。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 一样的。   第一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 销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 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 费确认收入。   目前A企业采用的是这种代销方式。2002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的电脑12000台,至 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台,则A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 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850万元。其财务处理方法为:   借:应收账款585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8500000   支付手续费1000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费用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而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0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 50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元。   第二种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 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 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 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 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 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如果A企业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A企业以销售价格每 台50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4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 仍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销售。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0000台,那么,A企业发出电脑时:   借:发出商品49000000贷:产成品49000000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 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573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9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8330000   对受托代销企业而言,在该方式下,应该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00万元缴纳17%的 增值税17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0元。   通过分析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A企业来说,由于将手续 费在销售额中扣减,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8500000 -8330000)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0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7%,教育费附加3%)。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 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明显增加。但是,如果将委托企业 与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那么,视同买断销售的代销比收取手续费的代销税 收负担是下降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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