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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改为专业的独立经营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江苏06/25/2003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某纺机厂是生产纺机设备流 水线的专业厂家,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8500万元。由于该厂既负责流水线设备的生产, 又负责设备的安装(其中包括现场设计项目在内),其中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 收入的30%,所以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一直较高。此外,由于流水线的安装期限较长, 短的要半年,长的要一年,会计对销售的时间常常把握不准,税务机关每次检查都会 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被查出。因此,该企业的负责人苦恼不已。最近,该企业咨询有无 解决问题的良策。   当笔者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后,立即提出“成立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分类核算” 的策划构想。经过精心筹划,组建独立核算安装公司,将部分安装业务所缴纳的增值 税转换成营业税,仅此一项就少缴增值税上百万元,此外也使销售环节的会计核算问 题得到了解决。   应该肯定,对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组织和经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翻开我国 的税收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税收制度政策的设置体现出对专业性生产和协作的 认可和支持,对“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的税收“待遇”则是从紧掌握的。仅 以流转税中的混合业务为例,我国目前税法对企业从事混合业务是从高征税的,《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条例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 运输装卸费、奖励费、违法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这个规定中就提到部分混合业务,如运输装 卸费、包装物租金、仓储费等。再比如对销售货物的企业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的“三 包”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288号)第八条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 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等等。根据这些规定,对那些货物经营单位的混合 销售行为,就难免会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了。   某大型商城的财务部李经理于2001年12月底对该商城的经营情况作综合分析时发 现:该商城在2001年度销售各种型号的空调器5243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服务收入 953860元;销售热水器4365台,取得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收入358540元,两项收入合 计13124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90690.60元。这一块的税收负担的确不轻!   李经理觉得这笔税缴得有些冤。为了寻求一个妥善的办法,他向当地的注册税务 师讨教。注册税务师与李经理一起学习了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167 号文件关于“三包”业务以及平销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核查了企业财务核算情况,没 有发现核算上的差错,于是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企业应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建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 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   二是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 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城配套服务。   三是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生产厂家与商城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生产厂家 与商城的关系是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生产厂家与专业服务公司关系是委托安装、 委托维修服务的关系。   根据这个思路,假设该商城2002年度经销的空调器和热水器数量不变,那么专业 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安装服务的收入金额为1312400元,适用3%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公 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1312400×3%=39372(元)。   经过以上筹划,从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讲,企业实际少缴税款152318.6元,税收 负担下降了82.35%(这里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这个思路,对于那些商业集中的街区可以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根据产品的 技术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空调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电梯安装维修服务 中心以及热水器安装维修中心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强化 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又可以享受低税率待遇,这对 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这种三赢的筹划策略何乐而不为呢? (ao20030208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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