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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税负转嫁筹划案例(三)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三、营业税转嫁筹划案例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是对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课税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 比较简单。   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缩小,具体地讲,营业税共设 置了九大征收项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在这九个征税项目中,各种不同的 项目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因此,营业税的税负转嫁不像增值税那样几乎遍及所有的行 业,而只是指这九大行业。   营业税作为对商品课税的一种税,它与价格的自由浮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具备了 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即营业税较易转嫁。   进行营业税税负转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转嫁。假设 甲企业为一服务业,若其营业状况不佳,则很难通过服务将营业税转嫁给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而只能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嫁给卖者,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2)企业与 个人之间进行转嫁。以上述甲企业为例,若甲企业营业状况相当好,消费者也愿意在 此消费,则甲企业就具备了前转的条件,即将营业税转嫁给消费者,由众多的消费者 共同承担。但甲企业应掌握好提价的幅度,若提价幅度过大,可能伤害消费者的积极 性,反而降低了营业利润,得不偿失,若提价幅度过小,则转嫁效果不明显。(3)企 业内部转嫁。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营业成本等手段 来自我消化所承担的税收,这样,也就不至于影响整个经济过程的运行。   企业在进行营业税转嫁筹划时,应同时考虑三种不同的转嫁方式,并结合自身的 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转嫁方式。   四、消费税转嫁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凡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仅十一种: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 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消费税主要是 国家为了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引导消费结构趋于合理而制定的,因此,征收对象一 般为有害消费品类、奢侈消费品类、贵重消费品类和不可再生消费品类,且税负较高, 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因不堪重负,其转嫁的动机比其他税种强烈得多。   消费税转嫁在当今社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税负的沉重,企业若不进行消费 税的转嫁筹划,很难生存下去。消费税虽从理论上讲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为了减少 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被定在生产环节。 因此,企业须通过必要的转嫁筹划,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承担税负,从而增加利润。   消费税税负一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烟、酒嗜好者承担烟酒的消费税;爱美的 女性承担化妆品的消费税;驾车人承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等。由于许多消费者对这 十一种消费品有着特殊的偏好或不得不用,消费税转嫁较容易,但消费税转嫁又不容 易,因为消费税的税负较高,导致这些消费品的价格普遍偏高,可能造成许多的消费 者没有能力消费或原来有能力的也变得无能力消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转 嫁也不容易。除了广告宣传外,企业自身产品质量的提高,是税负转嫁得以顺利实现 的根本前提。另外,经济法人实施消费税税负转嫁时,要特别注意自身产品的特点来 选择消费税转嫁筹划方案,因为这十一种消费品有着各自不同的转嫁优势;同时,还 应注意国内外有关政策导向,因为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在于促进消费结构的合 理化,因而这些政策导向有可能会阻碍税负转嫁的顺利实现,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公司所得税税负转嫁案例   公司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理论上一般认为直接税比较难以实现转嫁,因为税额 的多寡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的盈利水平。因此以提价方式将所得税转移给他人的任何做 法,都可能使该生产经营者失去竞争能力,从而丢掉生意。但在实际上,公司缴纳所 得税后,为了不使利润下降,必然会想方设法将税收负担转嫁出去。它们转嫁税负的 途径不外以下四种:   (1)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2)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增强工人劳动强度;   (3)降低工资或延长增加工资的时间;   (4)降低股息。   这四种途径对公司来说,最便当的自然是提高商品价格。但在自由竞争市场上, 提高商品价格也要受到需求弹性及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并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个 别公司无力左右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以从短期来看,公司所得税转嫁较难。但从长远 来看,总有部分转嫁甚至全部转嫁的可能。   六、土地税税负转嫁案例   在人口稠密的城市或地区,土地的供给可以说几乎没有弹性。正因为这样,这些 城市或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将拥有的土地视作奇货,任意提高土地租金。因此,对土 地价值(不与建筑物相联系)课征土地税,如果土地所有者所收地租已达到最高限度, 则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如果土地所有者所收地租未达到最高限度,则对土地 课征新税或增加旧税,均将驱使土地拥有者寻找机会提高土地租金,以转嫁税收负担。 在土地买卖成效时,根据前述税收资本化理论,土地税将在买卖成效时由土地拥有 者负担,买主此后实为税负承担者。当然,税收资本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土 地交易出现买方市场),否则难以实现。   七、房产税的税负转嫁案例   房产税的负担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房屋涉及建筑人、所有人、使用人。从理论上 讲,三部分都有可能承担一部分税负,但实际上仍决定于三方面的经济地位和供求弹 性。   建筑房屋是一种耐久的资本储蓄,能按期获得资本储蓄的一般利润或平均利润。 课征房产税之后,房主在保持平均利润的前提下,往往设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房屋使 用人。在能增加房租时尽量增加房租,以转嫁税负给房屋使用人。不能增加房租时, 则由房主自己负担税收。但这时房租收入就会低于平均利润,在供求规律发挥作用时, 仍有可能恢复房主的平均利润,这时税负就又会转嫁给房屋使用人。   以营造房屋为业的房屋建筑人(我国称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供给超过需求时, 房屋难以出售,只能由自己承担房产税。只有在房屋求过于供时,才有可能将房产税 转嫁出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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