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主要税种税收筹划分析——消费税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第二节 消费税税收筹划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税,税款最
终由消费者承担。纳税人利用兼营、连续生产、销售额核算等方法进行消费税税收筹
划。
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不是在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若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
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而独立
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可使集
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12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600元(不含
增值税)。该厂以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200箱。
(1)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600×200×40%=48000(元)
(2)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500×200×40%=40000(元)
(3)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48000-40000
=8000(元)
从上述计算得出,转移定价使卷烟厂减少8000元税负。
二、利用兼营的消费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
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见,兼营
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
例13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
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类酒的销售额,若
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销售额混在一起,则必须按25%的高
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利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
纳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
品已纳的税款。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
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
费税。
例14 某卷烟厂8月份购进烟丝200箱,每箱4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400箱,消
耗10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箱600元(以上售价均不合增值税价,
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烟丝消费税率为30%),则:
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00×400×40%-100×400×30%=84000(元)
(1)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
税税款。
(2)下列消费品,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
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
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车
轮胎(内胎及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
车改装三轮摩托车),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的税款。
四、利用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
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15 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10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增值税
率为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1453元[10000/(1+17%)×17%
],则: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10000/(1+17%)=8547(元)
应纳消费税=8547×30%=2564.1(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