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主要税种税收筹划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二、扩大免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一)股票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例23 甲公司2001年1月1日购买乙公司股票25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
30%。这一年乙公司报告净收益为80000元,乙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甲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②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24000元于2001年底分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
③乙公司将甲公司应得股利24000元保留在乙公司之内,即甲公司于2001年底没
有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甲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2)甲公司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②乙公司2001年底实现净收益80000元,甲公司应得股利24000元,则相应调整长
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24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
③甲公司收到股利2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长期投资 24000
由此可见,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
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公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这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若其应得股利在2001年底未分回,而是
留在乙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甲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24000元在其账面
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但甲公司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
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
利,即使甲公司继续将24000元股利转作对乙企业的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都无法避
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亏损弥补税收筹划
(1)我国税法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
益。
例24 泰华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见表8-13:
表8-13 泰华公司年度所得额
年 度 本年度所得额(万元)
1996 0
1997 0
1998 -26
1999 16
2000 -18
假设公司2001年度收益额为50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为28万元,抵扣后的收益
额如下:
50-26+16-18=2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22×18%=3.96(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于次年度留抵扣除。
假定泰华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见表8-14:
表8-14 泰华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额
年 度 核定所得额(万元)
1996 0
1997 0
1998 -30
1999 -12
2000 -40
假设公司2001年全年所得额为24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82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
如下:
24-30-12-40=-58(万元)
因-58<0,因而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若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前5年亏损额加上当年亏损
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应该指出,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纳税年
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三)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
低应纳所得税(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也得以降低)。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
方法降低总体税负。
例25 A、B两企业是某集团公司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2001年1~11月份,A
企业亏损200万元,B企业盈利400万元。若A企业有积压商品,账面进价200万元(不含
增值税),B企业有畅销商品,账面进价400万元,市场售价800万元。假设A、B两企业
2001年度准予扣除的费用均为5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12月份,
A、B两企业将积压和畅销产品按账面进价进行结转并于当月销售。畅销产品按正常市
价销售,积压产品按成本价的60%销售。设A、B两企业1~11月份已纳增值税分别为
V1、V2。
(1)两企业产品不进行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2001年应纳增值税=V1+200×60%×17%-200×17%
=V1-13.6(万元)
B企业2001年应纳增值税=V2+800×17%-400×17%
=V2+68(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13.6+V2+68
=V1+V2+54.4(万元)
A企业2001年度无利润,应纳所得税为0。
B企业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400+800-400-50)×33%
=24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合计=V1-13.6+V2+68+0+247.5
=V1+V2+301.9(万元)
(2)两企业进行产品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2001年应纳增值税=V1+800×17%-400×17%
=V1+68(万元)
B企业2001年应纳增值税=V2+200×60%×17%-200×17%
=V2-13.6(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68+V2-13.6
=V1+V2+54.4(万元)
A企业2001年应纳所得税=(-200+800-400-50)×33%
=49.5(万元)
B企业2001年应纳所得税=(400-200×40%-50)×33%
=89.1(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合计=V1+68+V2-13.6+49.5+89.1
=V1+V2+193(万元)
(V1+V2+301.9)-(V1+V2+193)=108.9(万元)
前后比较结果显示,该集团公司2001年税收负担降低了108.9万元。尽管这部分
少纳的税款会在以后年度得到补偿,但延缓纳税即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降低。
(四)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筹划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企业的收入及费用列支要到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地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论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的问题。同时,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间多列支一些费用,
在另外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26 某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率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正值销售
旺季。于是,给职工多发奖金1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元,则该企业1月份应纳税所
得额减少14000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14000×33%=4620元。
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620元,将在以后的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
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
(五)再投资退税的税收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
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例27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2001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
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
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00÷(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应当指出,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
对这一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
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
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要的
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
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果发现再投资不满5年撤
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3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
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
然而,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
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