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交换信息成反避税时尚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现在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利用外
国税务当局提供的税收情报查处跨国偷避税案件。那么,税收情报如何得到呢?税收
情报一般是通过跨国税收信息交换获得。
在税收信息交换中,以下三个问题非常关键。
规范、完整地提出索要信息请求
税收信息交换有三种基本形式:专项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和自发信息交换。
运用较多的是专项信息交换,其程序包括提出索要信息的请求、答复、使用收到的信
息三个阶段。索要信息的请求应通过税务主管当局,以规范、完整、全面的方式提出,
便于被请求方查找和提供信息,尽量避免请求被拖延或拒绝。
索要信息请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请求所依据的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请求涉
及的外国纳税人的详细资料;当请求银行信息时,要说明银行名称、地址、账号、货
币名称;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尽量不涉及行业及商业秘密;如果让纳税人警觉或
通知纳税人可能会损害正在进行的调查,要说明情况并解释原因;回复的紧急程度及
其他相关信息。任何重要内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请求被拒绝或拖延。
我国某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时发现,本国的居民纳税人X与B国几家公司签订的技
术合同约定,向X支付的咨询费应汇入X在B国的银行账户,但没有提及具体的银行账户
号码。我国税务部门在未要求X提供详细银行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与B国税收协定,向B
国提出了索要信息的请求:“中国税务局有必要获得X先生某年度在B国的全部银行账
单。”但没有提及X的银行账户号码。B国以索要的信息不在税务局现有的档案材料中,
调查需要花费大量成本为由拒绝了请求,使对X的税务审计陷入被动。
灵活运用信息交换的威慑力
一次专项税收信息交换,从提出请求到收到回复,需要3个月~6个月,甚至更长
时间,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应在掌握必要证据的
基础上,灵活运用信息交换的威慑力。
A国税务部门在对S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国S公司出口给B国关联公司(G公司)
的产品价格明显偏低。根据A国税法,应首先选择按独立企业间相同业务的价格进行调
整,但难以找到条件相似的参照对象,因此只能选择按再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此税
务机关需要进行信息交换,获得G公司的再销售价格和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
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正常利润水平。由于该信息明显不会存在于B国现有的
税务档案中,需要调查才能获得,并且涉及商业机密,B国税务主管当局很可能拒绝请
求。
考虑到以上因素,A国税务部门在深入调查,掌握必要证据的基础上,要求S公司
提供G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再销售价格,并暗示可能通过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获取有关资料,
促使企业迫于信息交换的威力和税法威严,按照要求报送了有关资料,完成了税收
调整。
充分利用收到的信息
充分利用收到的信息,不但包括通过请求获得的信息,还包括从对方索要信息的
请求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跨国公司面向全球进行经营决策,目的是将全球范围的纳税义务降至最低,其经
营决策的总体安排总是同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一次信息交换往往可能造成两个国
家同时进行税收调整。
D国税务主管部门收到C国税务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请求,请求协助查明D国B公司
在过去的两个纳税年度是否向C国A公司出售了价值约两亿美元的货物,并提供了A公司
在过去两个纳税年度向B公司购进货物的清单及价格。D国税务当局通过对B公司过去两
年的纳税情况调查,发现B公司从事的是货物经纪人业务,代表多家外国公司与C国的
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其中包括A公司。但从B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并没有向A公司销售货物
的记录,也没有相应的纳税申报。
D国税务当局从C国的请求中发现了有价值的信息。在B公司与A公司的交易中,A公
司未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向B公司在瑞士银行的账户支付佣金,或通过另行采购来
给予补偿。B公司实际上是货物中间人,其向A公司所销售的货物并不存在,A公司虚构
了向B公司的购买行为,其向B公司在瑞士银行的账户支付的是佣金,而不是购买货物
的价款。
于是,D国税务主管部门封存了B公司的有关资料,并向C国税务主管部门作了回复。
C国税务主管机关同意税务稽查人员到D国进行调查,共同查阅文件,检查B公司有关
账簿。根据调查结果,C国对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D国对B公司未申报的A公司支付
的佣金作了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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