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第六节 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亦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规
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