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第六节 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亦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规 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