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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加征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六)加征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 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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