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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耕地占用税纳税筹划空间——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七)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1.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 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从1991年1月1日起,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 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   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3.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1)公路建设占地不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 到公路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困难,公路建设占地按低限税额每平方米1.6元,即 666.6平方米按1066元标准征收,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缴纳。   (2)公路建设占地适用低限优惠税额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路路基、公路桥占地, 不包括交通部门建房及其他基建用地。   4.关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应按当地 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5.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1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1年但无法恢 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 用时间不超过1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6.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 范围。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 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7.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 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 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8.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 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   9.关于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 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 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0.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 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领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 、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 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 义务人”。1987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明确指 出:“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 法收耕地占用税”。因此,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   12.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的规定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 资企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3.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   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 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 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 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 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4.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的耕地,对地方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 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 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未征用的 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5.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1)征收经费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的5%提取,其中省、自治区上交财政部1%,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交财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留用部 分,除解决全省性开支外,大部分应根据实征税额按比例留给县,收支挂钩,以调动 征收的积极性。   (2)提取征收经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集中提取或退库;另一种是在县级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后入库。具 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不论采取哪种办法,上交财 政部的征收经费,都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办理, 每季度未解缴一次(开户行账户另行通知)。   上交财政部的征收经费,主要用于干部培训、改善征收条件和购置必要的设备等 所需费用的补助。   (3)征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宣传贯彻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征收业务活动费,票证 账表册籍、税收史料、统计资料的印刷费,业务培训、学习资料的经费,征收机关办 公的用具,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经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佣助征人员工资、 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管理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和奖金等。   (4)征收经费是属于预算外管理的经费,由各级征收机关管理分配使用,专款存 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年初编制预算,年终逐 级编报决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决算,于次年3月 底前报财政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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