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概念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
一、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念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个人的房屋、土地所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我国在城市的房屋、土地分
别按城市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独立税种征收。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对企业缴纳的房
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但对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继续征收此税。为充分
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1988年9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我
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税种,继续对在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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