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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概念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   一、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念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个人的房屋、土地所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我国在城市的房屋、土地分 别按城市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独立税种征收。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对企业缴纳的房 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但对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继续征收此税。为充分 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1988年9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我 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税种,继续对在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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