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筹划空间——计算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三)计算与缴纳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缴税额,不包括加
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不
是“三税”的税额,故不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2.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3.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
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纳税单
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违章处理: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所以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是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
了“三税”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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