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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征收范围、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三)征收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开征城市的房地产。自1955年起,城市房地产税的开 征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征收房地产税 的城市,均属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   (四)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屋坐落地、土地使用地。房、地产不在同一地方的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土地所在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缴纳。   (五)纳税期限   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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