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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筹划空间——税率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 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 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由 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 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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