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空间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纳税人有如下具体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
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
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划定。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大城市0.5~10元;
中等城市0.4~8元;
小城市0.3~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为依据,按照国务
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
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
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
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
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
区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
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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