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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点拨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二、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点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考虑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房地;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的房地;   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   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的房地;   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   (二)下列房地产可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根据财政部(57)财税字第22号文件的规定,自1957年起对企业新建、翻修房屋免 税的规定予以取消。   企业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翻修房屋不再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第二两款免税3年、2年的规定。均自房屋建成验收并提取折旧或者翻修 竣工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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