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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房产税纳税筹划空间——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第一节 房产税纳税筹划   一、房产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 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 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 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 押物品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 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 无权支配房屋,故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 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与承典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 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 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 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 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 资的场所。至于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 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 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 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 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 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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