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十三、会计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表7-2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完税证
契完××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第
税 目 计税金额 税 率 减免税额 滞纳金 实缴金额 一
联
︵
存
根
︶
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征
收
机
关
留
金额合计 (大写)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单位 填票人
备 存
(盖章) (盖章) (章) 注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
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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