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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十三、会计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表7-2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完税证                      契完××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第 税  目   计税金额  税 率 减免税额 滞纳金   实缴金额  一                                  联                                  ︵                                  存                                  根                                  ︶                          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征                                  收                                  机                                  关                                  留 金额合计  (大写)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单位     填票人                          备       存 (盖章)       (盖章)       (章)  注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 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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