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研究”另眼相看 宣传改资助 成本各不同
录入时间:2003-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3信息】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许多企业
把眼光盯上了高等学府,纷纷到一些高等学府中去宣传自己,希望在这些学校的学子
中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品牌。
企业常采用的方法是以企业名称或品牌冠名学校的各类竞赛、提供奖学金等。
企业在高等学府中开展这些宣传活动,往往是直接与学校联系或通过广告公司来
操作。由于大多数学校不是工商部门批准的从事广告宣传的机构,不能出具相应的专
业发票,企业只能以业务宣传费的名义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来操作,虽然能将有关
活动通过广告的方式在校内校外媒体发布,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能以广告费的名义
列支,但因是间接操作,成本相对要高些(包括广告公司的利润及与广告相关联的文
化事业建设附加费等)。对企业来讲,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不得扣除。因该比
例较低,许多企业为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更好的
办法呢?下面先举例分析如下:
丙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A品牌,拟在甲高校举办以A品牌冠名的演讲比赛为主的一
系列宣传活动。据调查和测算,该系列宣传活动由学校直接操作需费用85万元,通过
广告公司来操作需费用100万元。该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8%,全
年预计不会超过该比例;而业务宣传费即使不考虑该笔费用,已远远超过销售收入的
5‰。丙企业所得税率为33%,该年度预计税前有利润。对丙企业来讲究竟采用何种
方式对企业有利呢?
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经过一番分析后,向企业老总建议通过广告公司来操作对企
业有利。他认为:由学校直接操作需费用85万元,因业务宣传费超限额,要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是减少113.05万元(85+85×33%);而通过广告公
司来操作需费用100万元,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是减少100万元。两种方式相比较,通
过广告公司操作的成本要低些,对企业有利。
但是,该企业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却提出了另外一种更好的操作方式。该注册税务
师认为,甲高校是我国一所综合类的高等学府,有一个较有名气的研发中心,每年投
入的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较多。丙企业与甲高校
并不关联,甲高校所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丙企业并不适用。如果丙
企业资助该学校8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由学校在学子中广为宣传,同样可以宣传该企
业;同时,再向学校提供5万元宣传费,让学校同意以A品牌冠名以演讲比赛为主的一
系列宣传活动,同样可以达到宣传A品牌的效果。
这样操作可能会导致宣传活动经费不足,但可以由学校通过内部经费的调节解决。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该80万元费用完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企业净利润的
影响是减少80万元,与前面两种方式相比较,成本是最低的。而对学校来讲,总体上
收到的金额不变。与学校直接收取宣传费的方式相比,还可少支付因开具宣传费票据
所承担的税费。
上述操作是有法规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施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24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
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在进行此项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资助支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资助才可列支,企业直接向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税
前扣除;2.企业在对资助支出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几项材料:中国境内
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高等学校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以及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总之,企业在计划开展广告宣传时,事先要根据广告宣传的内容、地区等具体情
况,从税收方面去分析和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选取一个最优方案,获得同
样的宣传效果,但所耗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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