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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八、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房地产所在地”,是指 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 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 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 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 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时,则在转让的 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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