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概述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第七章 契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契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述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
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即产权转移后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3月31日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实
施。1967~1980年,除少数地方征收契税外,契税基本上处于停征阶段。直到1981年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契税才开始在全国恢复
征收。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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