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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概述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第七章 契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契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概述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 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即产权转移后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3月31日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实 施。1967~1980年,除少数地方征收契税外,契税基本上处于停征阶段。直到1981年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契税才开始在全国恢复 征收。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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