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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规定缴纳契税。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 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 列行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 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 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 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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