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征收范围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三、征收范围
我国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产
权。
土地、房屋产权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
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
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
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此规定征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
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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