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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七、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筹划 (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 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优惠政策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 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 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 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 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 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 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 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 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 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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