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五、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后资产损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后资产损益的处理方式有: (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 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述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账,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 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 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股份制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规定进行 调整。 (二)段份制企业资产重估变值部分的处理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 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 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 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 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 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 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 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