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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使用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六、使用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 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 例5-4 某中国纳税人,在美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美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 资收入12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0 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 税额即为抵减限额)如下: 工资所得:每月应纳税额=(10000-4000)元×20%-375元=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元×12=99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元×(1-20%)×20%=8000元 抵减限额=9900元+8000元=179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179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 人所得税7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10200元 (179007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则在中国不需 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去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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