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一般地,转
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
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
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
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正确的财产
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