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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四、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 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 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 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 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例5-3 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 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 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劳务费12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 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120000元×20%=96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6000元×40%-7000元=31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10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 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6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00元×12=19200元 两者相比得31400元-19200元=122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122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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