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拔——境外企业代销、包销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十五、境外企业代销、包销的纳税筹划
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
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
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
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
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的凭证、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②尽量以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名义列
支劳务费用,然后对超过正常、实际部分以往来款收回,但列支的劳务费用数额应控
制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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