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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拔——财务调整权原则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十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 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 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 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 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账务账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 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 业财务,从而主动让税务部门进行税务调整,达到避税的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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