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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拔——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三、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 税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是随着实体的 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 分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 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加速折旧的形式出现,它可以加快资金回收,节 约了利息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 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 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 摊入都有纳税筹划问题。 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 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升。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影 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 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 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递延资产的支出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 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来说递延资产的支 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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