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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拔——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四、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一)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 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二)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 成本、费用。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 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 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 违约、拖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 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目的的。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 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五)意外损失已获赔偿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 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六)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列为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但用于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 产权从事生产、经营,是企业自有资产的运用,不存在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得列支使 用费。 (八)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企业不能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为在中国境内工作职 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等福利费,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支付。 (九)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 理费。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 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原则是允 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经营无 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 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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