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四、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
(一)资产重组对所得税的影响
1.改变经营地点
利用我国税收负担的地区差异,在税收负担重的地区的企业可以在税收负担较轻
的地区或者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把主要盈利的项目交由分支机构经营,或
将其利润集中于分支机构核算,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多种方式投资
资产重组后,集团可以考虑以直接投资方式与外商合资兴办具有市场潜力的企业。
如按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开
发区、经济特区等,采取优惠税率15%。
3.调整纳税期限
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日期的时间差,在不减
少税金支出的前提下,相应地增加利息收入。
(二)内部结算价格的税收负担因素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后,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在内部结算价格
的制定上应考虑产品的利润及税金,使企业价格的制定因税收负担区的不同、税收负
担政策的区别而有所差别。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方法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础的协
商价、变动成本加固定资产转移及全部成本转移价。一般来说,税收负担高的地区,
主要采用市场价;税收负担低的地区,以全部成本转移价为主。这样可以使集团的利
润在不同的税收负担区实现合理的分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