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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四、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 (一)资产重组对所得税的影响 1.改变经营地点 利用我国税收负担的地区差异,在税收负担重的地区的企业可以在税收负担较轻 的地区或者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把主要盈利的项目交由分支机构经营,或 将其利润集中于分支机构核算,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多种方式投资 资产重组后,集团可以考虑以直接投资方式与外商合资兴办具有市场潜力的企业。 如按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开 发区、经济特区等,采取优惠税率15%。 3.调整纳税期限 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日期的时间差,在不减 少税金支出的前提下,相应地增加利息收入。 (二)内部结算价格的税收负担因素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后,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在内部结算价格 的制定上应考虑产品的利润及税金,使企业价格的制定因税收负担区的不同、税收负 担政策的区别而有所差别。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方法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础的协 商价、变动成本加固定资产转移及全部成本转移价。一般来说,税收负担高的地区, 主要采用市场价;税收负担低的地区,以全部成本转移价为主。这样可以使集团的利 润在不同的税收负担区实现合理的分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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