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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形式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形式的纳税筹划 (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 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 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 所得税。面对公司税收负担重于合伙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纳税人会做出不组织公司, 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 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 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 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 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1.子公司与分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 收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大多数国 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 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有差异。在设立公司时,这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 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 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 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 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 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 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称为“汇出税”。 2.选择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 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 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 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 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子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 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用等,要比分公司向 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认可。 (6)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 或者可以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 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7)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 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8)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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