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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第二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营业税纳税筹划空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单位中还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决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济行为的外籍人员。   3.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范围的项 目。   (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 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一是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是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的,不构成纳税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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