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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空间——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二、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 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 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 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 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 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 款均由建筑单位扣缴。   (二)服务业的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 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由承租人在每 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 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 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 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 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 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 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额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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