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如何正确、合理地确定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除了上述10种应税项目的计税方法以外,税法还对计税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带普遍性
的问题和特殊问题,单独规定有专门的计税方法。
1.扣除捐赠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
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的个人所
得政策上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定
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扣除,不仅体现了国家的鼓励政策,也符合国际惯例。
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一般均已
缴纳或负担了有关国家的所得税额。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同
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
本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
(1)实缴境外税款。即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
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
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
法。即分别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
用税率计算抵免限额。对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以其各项的抵免限额之
和作为来自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
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中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
有关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
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分国抵
免限额不能相加。
(3)允许抵免额。允许在纳税人应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即允许
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即在计算出的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
的税款之间相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与不足限额结转。在某一纳税年度如发生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
即发生超限额时,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该
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下一年度结转后仍有超限额的,可继续结转,但
每年发生的超限额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境外税务机
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6)应纳税额计算。在计算出抵免限额和确定了允许抵免额之后,便可对纳税人
的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允许抵免额
3.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编著一本书,参加一场演出
等,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
后扣、再税”的办法。
4.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的征税办法: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及取得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税法制定有专门的征
税办法。
(1)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
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应区别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
确定应税项目。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
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
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业的建筑安装队
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③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征收管理
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关键在于税源的控管。税法规定,建筑
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申报缴纳。其中,承揽建筑安
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其个人支付收入时
依法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
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
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回单位所在地扣缴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在按规定的期限结清税款后,
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