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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 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 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 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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