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
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
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
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