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
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
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
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
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
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1
-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
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