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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不是教纳税人偷税

录入时间:2002-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2信息】 在某本关于纳税筹划的书中可发见到以下 论述:“一般讲,人们经常使用的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 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 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 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 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里,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 税额。”此段话明显是在教纳税人如何偷税。因为产品如果做应收账款入账,企业取 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即表明销售收入已实现,应该及时纳税。 该书还介绍了“中资与外资合谋串通避税筹划法”。大意是中方公司为了获取国 家给予三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便与外商合谋串通,表面上与外商签订合营合同, 实际上外商并未承担应有的出资义务,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该书还具体介绍了几 种通常的做法。这些做法明明是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检查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的 一些常用招数,却被该书改头换面变成了避税筹划方法。 随着税收筹划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一时间各类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书籍铺天盖 地而来,许多人摇身一变,成了筹划专家。少部分人在培训或出版书籍的过程中,不 是教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帮助纳税人节省税 收成本,而是教纳税人偷、逃税款,把如何偷、逃税说成是税收筹划。这些行为严重 败坏了税收筹划的形象,扰乱了税收筹划的市场秩序,给纳税人和国家带来了损失。 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排在首位,是筹划得以立 足的本质要求,违背了这一点,就谈不上筹划,就会成为偷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正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加强引导、合理规范、精心培育, 才能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壮大起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a20021203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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