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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申报纳税可以节税

录入时间:2002-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2信息】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纳税人为了 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不是采用正确的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节税,而是反其道而 行之,不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和申报纳税。结果反而加大了自己的税收成本,有的因 此受到了税务机关给予的偷税处罚。用句民间较流行的俗语来比喻,这叫偷鸡不成反 蚀一把米。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 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 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不 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现列举税务稽查实例计算说明如下:? 某农机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 销售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 全部按“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 全额计征增值税。该商店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万元/(1+4%)×4%=2万元?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 入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 需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万元-40万元)/(1+4%)×4%=4615.38元?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增值税税额为:2万元-4615.38元=153 84.62元 ? 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介绍服务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适用税率为5%),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 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2万元。由于该单位未分别核 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电脑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 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 0元×5%=10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8000元如果分别核算 介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80 00元×3%+( 20000元-8000元)×5%=840元 ? 二者相比,后者可依法少缴营业税税额为: 1000元-840元=160元? 从以上两例不难看出,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 确核算应税收入、减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 免税优惠;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就不会额外加大税 收成本。由此可见,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申报纳税,才是纳税人“节税”的正确选 择。 (i2001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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