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37)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十章 进出口关税的节税案例
第一节 关税中存在着大量节税机会的节税案例
对进出境货物,海关除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外,还
通过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从经济上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
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目前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除了按《海关税则》征收进出
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外,对进口货物还按不同的商品种类和不同的收货人,由海关代
税务机关征收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
流转课税范畴。它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
必需品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
关税构成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
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说,对关税的了解和
对节税策划的把握,直接影响到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对于关税
的节税策划(方案)就显得颇具吸引力了。下面我们首先对关税做简单概述。
一、关税的征收范围
《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本法另有
规定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
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影或者电视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的服装、道
具),在6个月内要运出境或进境的,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
者提供担保后,可暂时免纳关税。如此后转作正式进出口时,应照章补税。
(2)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主要是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
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进口时暂不缴纳关税。今后
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或内销比例,分别征免进口税。
(3)《海关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4)未在国内消费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的进出境货物,不管是价购还是国外厂商无偿提供的,均应照
章征税。但对进出口贸易没设有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如外贸公司在国外的转口贸易
等,海关不予监督,也不征收关税。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
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指
与国外厂商签约成交的单位,主要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不管是自营业
务还是接受委托代理进出口,均应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当超过缴纳税款期限时,同
时必须负责缴纳滞纳金。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不是外贸经营单位,但是当他们在规定的
经营范围内向外签约或成交时,就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这里也有一些例外,就
是当向外签约的外贸经营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不是直接向海关报告,而是委托代理报
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时,代理报关单位就成为纳税义务人。《海关法》第六条还规定: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这里的
代理人就指经海关同意准予注册的代理报关单位。此外,一些经常有进出口业务并经
海关同意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企业(如经批准经营来料加工的企业),
也可以成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故而,可以认为,谁向海关报关,谁就是事实上的纳
税义务人。
纳税人一方面必须履行《海关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可以行使《海关法》
所赋予的权利。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减免税;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迟税;在发生纳
税争议时,可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进出口货物在查验中遭到损坏时,如果责任在海
关,可以提出赔偿损失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税的完税价格
关税属流转税,按商品的流转额来完税。关税的完税价格就是进出口商品的流转
额。根据我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
的规定,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构成计算方法是可以不相同的,要经过海关
的审核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
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到岸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即CIF),货物+运费价
(即C&F)、离岸价格(货价,即FOB)三种。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该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若是以货价+运费价成交的,则还应加上保险费。若是以离岸价格成
交的,则应加上运费和保险费,才能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所须注意的一点是,在货物的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外支付给买
方的佣金,应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
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
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
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
费的计算公式是:CIF×保险费率,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为完
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C+F)/(1-保险费率)
除了上述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外,《关税条例》还对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
格做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详见《关税条例》。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
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
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
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
时,应先将运费或者保险费用扣除之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
可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
格。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们知道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货物的
成交价格,并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才能据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进出口
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的价格。如果海关
对申报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
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四、关税的缴纳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
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此从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交款,并
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此提(装)货。
五、关税退补与减免
(详见《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中有关规定办法)
通过上面对关税简明的概括描绘,相信纳税人作为一位精明的策划者一定会以其
敏锐、细致的洞察力发现关税有如一座诱人的金矿,里面储藏着丰富的节税技巧。而
纳税人一旦拥有掌握它们,就会像“芝麻开门”一样给你的公司及家庭带来无尽的财
富和巨大的收益。
在以下章节中,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通过对关税的分析,将其中的节税策划方
法尽可能多地介绍推荐给你,相信纳税人一定会从中获得启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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