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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1)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第一篇节税筹划基础理论 第一章 节税筹划的概述 第一节 节税筹划的概念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的经济行为。在 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许多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扭最低的方式 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而这 种选择与立法精神不相矛盾时,就是节税筹划。 比如,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无论是利用自有资本还是借入资本,都要进行税 务筹划。 又如,企业对税收倾斜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3%, 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为24%,设在经济特区则更低为15%。外 商如选择在税负轻的地区进行投资,则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及立法意图,我国政府不仅 不反对,还要加以鼓励。这样,投资者可以在一系列经营活动中寻找与立法意图不相 悖,同时又对自己有利的节税事项。 再如,1994年颁布的税法中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年经营额较少,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当某企业由于享受抵扣的进项 税额较少,同时没有增值税发票又不太影响企业业务时,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就是 节税筹划。 第二节 节税筹划的特点 在整个纳税筹划体系中,节税与其他筹划,如避税和转嫁相比较而言,其主要有 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合法性。节税筹划是一种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也可以说节税筹划 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 择。 (2)政策的导向性。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 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识地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某些经济 或社会目的。 (3)高策划性。节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规划、设计和安排的, 它可以在事先测算出节税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策划性。这种超前策划,既要求纳税 人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又要了解自己的经济业务,从而有效利用合法的政策优惠,进 行有效充分的节税筹划。 第三节 节税筹划的意义 节税筹划无论对政府部门还是对纳税人本身而言,都有重要的意义,对政府来说 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了其宏观调控的目的,对纳税人而言通过节税筹划 降低了其税收外部成本。其主要意义有: (1)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抗税、欠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人的法 律意识。作为纳税人,谁都希望减轻税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如何减轻税负, 方法、手段可以说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也不会 做违法之事。 (2)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 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 是为了减轻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 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 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节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 合效果。 (4)从长远和整体看,节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 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节税筹划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 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虽然降低了税负,但是随着产业 布局的合理化程度的提高,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 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紧密、 有机的结合。 第四节 节税筹划与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管理者们在进行节税筹划之前,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充分了 解、熟练掌握现行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因为优惠政策是阳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 且合法筹划的依据,因此,我们将优惠政策集中在本节介绍,供节税筹划时利用。 一、增值税节税筹划中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 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务 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 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节税规划和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 额的。 (4)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 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并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 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 (9)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非应税货 物外,还兼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 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 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增值税规定 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 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 销售额超过50%与低于50%是有原则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在不能单独核算时, 货物销售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销售视同货物销售一同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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