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8)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二)向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若不服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应向谁申诉呢?为 了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序地进行,防止复议审理过程中出现交叉重复或互相推委 等现象,确保申请人知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税务直属分局、税务所等)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和税务机关受理。这里,派出机构应 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的具体权限;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的主要标志就是有自己的公章。派出机构如 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对其行政行为不服就不能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提起复议, 而应向设立派出机构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做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不服而申请 的复议,由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这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在法 律责任方面,受委托的代征、代扣、代缴人的行为可视为委托税务机关的行为。因此, 纳税人申请复议时,应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3.纳税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直属征收 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直属进出口管理税务处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义。 总体上讲,纳税人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一般不能越级申请复议。 (三)谁有权力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1991年9月29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复议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为 了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证,还具体规定了如下事项: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 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3)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和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 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申请应以如下名义进行: (1)法人应以法人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复议申请。 (2)不是法人的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应以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户主(业户) 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3)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提起复议申请,推举合伙负责人 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合伙负责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合伙人。 (4)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其总机构或自身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5)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6)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提起申请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 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法律上明确了税务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税 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四)符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备条件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复 议申请是无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申请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只有税务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复议的受理范围。所谓“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指申请人认为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侵犯的事实,即增加了纳税人的义务 或剥夺了其权利。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换句话说,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是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里指申请人应写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 认为错误或予以纠正的事实理由)。如果复议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事实根据含糊不 清,都难以进行复议审理。 (4)属于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复议的范围。凡是超过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都属 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税抗税罪移送 检察机关处理的请求、移送行为不服的申请,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内。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申请复议只能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不能向其他税务机关提出,对于不符合复议管辖的 超级申请都是无效的申请。 (6)在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前,须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交清税款、滞纳金、 罚款。主要是纳税人先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否则,复 议申请将作为无效申请而不予受理。 (7)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对其他外国组织在申请复议前,也应按税务 机关决定的数量限期交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8)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按税务 机关的规定执行,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 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 期限的,在障碍清除的10日之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不准许由有管辖权的税 务机关决定。 (五)申请复议要递交复议申请书 纳税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 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 公章,其他人在法律职责上都不能代表该单位。 (2)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及经营范围)。 写明当事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情况,有助于确定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为复议审理提供 法律依据。 (3)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这里的被申请人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4)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样的 错误,其事实根据以及要求纠正。 (5)申请在申请书中应注明是否已执行原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并附有关证明 材料。写明这一内容,是便于审理机关确定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已经实施。 (6)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 面通知其限期补正,在规定限期内补正的,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之从收到补正答复之 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没有申请。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要积极配合,在法 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复议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即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 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认为 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还有如下问题也是申请人应注意的: (1)申请人在接到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税务行政复议 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复议 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记明撤回申请 日期,签名或盖章。但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申请复 议。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一般做出如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 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由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 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