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4)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六)最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
自从1994年1月实施新的增值税以来,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国税总局又
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军队、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销售的某些军品,
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自1994年5月1日起免征
增值税。
(3)临时性免税规定。主要是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化肥生产企业销售
的化肥;农业生产企业销售的某些农药;批发和零售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以及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七)新增加的减轻税负的措施
1.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
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由
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1)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搀有煤好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
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
物制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2.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
5月1日起减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均可按普遍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4.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旧物
资准予按100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了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
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做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能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
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个
方面: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能准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
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第二,
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其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其二,对外承接修理、修
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其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
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其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
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其五,企业在国内采购
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
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
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门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
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
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交或应交
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
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
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率。
6.出口退税的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
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
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
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
额:
当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
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
(免)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1)出口退税登记。这是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有关批件及工商
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
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
出口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2)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
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
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
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
的鉴定。
(3)出口退(免)税申报。这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
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
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
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
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
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
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
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4)出口退税的审核。这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
申请后,对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
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
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迟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省一
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的进出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
国税局负责。
(5)出口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在
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3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
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
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
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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